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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章 外交家之李鸿章(上)

作者:梁启超 返回目录 加入书签

第八章 外交家之李鸿章(上)

第三,日本臣民,在中国内地,购买经工货件,若自生之物,或将进口商货,运往内地之时,欲暂行存栈,除勿庸输纳税钞、派征一切诸费外,得暂租栈房存货。

第五款 本约批准互换之后,限二年之内,日本准中国让与地方人民,愿迁居让与地方之外者,任便变卖所有产业,退去界外。但限满之后,尚未迁徙者,均宜视为日本臣民。又台湾一省,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,两国立即各派大员至台湾,限于本约批准互换后两个月内交接清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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