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前位置: 首页> 历史> 春秋公羊经何氏释例 > 卷五_律意轻重例第十

卷五_律意轻重例第十

作者:[清]刘逢禄 返回目录 加入书签

律意轻重例第十

二十年:郜子来朝。传:失地之名也,不名兄弟辞也。注:故不忍言其绝贱,明当尊遇之,异于邓、穀也。

注:纪季,称字贤之者,以存先祖之功,则除出奔之罪。明其知权,公次于郎。注:恶公既救人,辟难道还。诸侯本有相救之道,所以抑强消乱也。

小技巧:按 Ctrl+D 快速保存当前章节页面至浏览器收藏夹;按 回车[Enter]键 返回章节目录,按 ←键 回到上一章,按 →键 进入下一章。